和田市陆港园区“8·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2024年8月16日12:30分许,在位于和田市陆港园区一个人经营沙石料分筛线发生一起营运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01840.50元。事故发生后,和田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依法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的有关规定,和田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起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回访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评估组逐项对照《和田市陆港园区“8·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关于和田市陆港园区“8·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要求,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听取汇报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了评估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评估组现场进行了反馈,并要求立即进行整改。经评估组召开专题会议,经充分讨论,形成评估意见。
一、事故评估工作过程
依据《和田市陆港园区“8·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关于和田市陆港园区“8·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梳理出有关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有关管理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等评估内容,采取查阅文件、现场检查、听取汇报、座谈问询等方式,深入开展事故评估工作。重点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人员事故发生后采取的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检查评估。通过上述工作,评估组了解掌握了各单位落实责任追究行政处罚和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二、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李某某,女,新R39823车辆实际所有人、实际出资人,未依法履行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法定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对其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025年2月18日,和田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并于2025年3月17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被处罚人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签收当日将罚款缴纳完毕。
2.阿某某,男,涉事砂石料生产线实际负责人、实际出资人,未依法履行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法定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对其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025年2月18日,和田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并于2025年3月17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被处罚人已经完全履行罚款缴纳义务。
三、事故有关责任单位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李某某
重点加大了对资金投入保障力度,2024年10月至2025年11月期间,仅发生事故的新R39823车辆,对车辆刹车片、电路、轮胎以及其他需保养、检维修、更换的部件及时维护保养和更换,累计投入已达56950元。同时,除要求车辆驾驶人员参与挂靠企业学习培训外,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微信、电话等形式,对车辆驾驶人员予以、提醒、告诫,提高其安全意识。
(二)阿某某
涉事生产线及其同区域的其他生产线,土地使用权单位已经解除合同,并督促拆除,目前该区域已经没有砂石料生产线。
(三)新疆好运来商贸有限公司
修订并重新发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明确了隐患排查的工作流程、频次、标准、分级管理、报告及治理验收等要求;更新了其《公司管理机构和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文件,明确了从公司主要负责人到各部门、各岗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并组织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技防”与“人防”相结合,充分利用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作为技术排查手段,对监控平台发现的超速、疲劳驾驶等风险行为均能及时预警、记录、分析,并对相关驾驶员进行针对性教育处理。同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教育的核心内容,对管理人员和全体驾驶员进行专项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风险辨识和隐患报告能力。
五、总体评估意见
通过事故评估组检查评估,和田市陆港园区“8·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责任追究、行政处罚和其他整改措施等得到有效落实,举一反三开展了各项工作,达到了消除事故隐患,防范事故发生的目的。
和田市陆港园区“8·16”一般道路交通
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
(和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代章)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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