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市吐沙拉镇溢馨农家院“8·24”一般溺水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8月24日13时45分许,在吐沙拉镇阿亚格斯普斯亚村518号和田市溢馨农家院发生1起溺水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为查明事故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田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和田市吐沙拉镇溢馨农家院“8·24”一般溺水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成员由农业农村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总工会、文旅局、市场监管局、吐沙拉镇、税务局等部门组成,并邀请纪委监委、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认定事故性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骆**,男,汉族,34岁,重庆市巫山县人,在此次事故中溺亡。
(二)溢馨农家院基本情况
溢馨农家院于2024年04月08日注册成立,经营场所为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吐沙拉镇阿亚格斯普斯亚村518号,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人张**,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休闲观光活动;水产品零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和田市吐沙拉镇阿亚格斯普斯亚村518号溢馨农家院的鱼塘内,以现场为中心,现场东侧100米为南北走向的G580国道实验路段,现场南侧为一片鱼塘,现场西侧为和田市宇宙地毯厂,现场北侧为一条东西走向的吐沙拉镇塔喀尼路。
溢馨农家院坐西朝东,大门朝东开放,大门处于开放状态,外部车辆可以直接进入溢馨农家院的鱼塘边,农家院入口处为两间简易彩钢板平房,平房边有两条狗看守。农家院内共有5个鱼塘,鱼塘外围设置有2处警示牌,警示牌上分别标有“禁止下水游泳,严禁高压线下钓鱼、后果自负”和“温馨提示:鱼塘水深危险!看好小孩、严禁攀爬护栏、严禁在塘边戏水,捞鱼。违者后果自负”字样。中心现场位于农家院西南面的鱼塘内,该鱼塘东面的鱼塘边摆放一个木制站台,站台上摆放着死者生前所穿的衣服(黑色长裤1条、蓝色内裤1条、灰色短袖1件、黑色拖鞋1双),站台附近未发现有打滑的痕迹,鱼塘正中间位置有一排小树,小树旁漂浮着一根鱼竿,经了解系死者本人所使用的鱼竿。站台东面是一块空地,空地上停放着一辆长安深蓝牌轿车,车内物品摆放完好。轿车南面地面上凌乱的摆放着钓鱼所用的工具。在岸堤上有一个黑色汽车内胎,一根5米长的木棒。
(四)现场视频监控情况
现场监控时间较北京时间慢20分钟,下列陈述所用时间为纠正后的时间。
2025年8月24日11时40分许,骆**与陈*驾驶长安深蓝牌轿车进入吐沙拉镇阿亚格斯普斯亚村溢馨农家院准备钓鱼,11时42分许,两人驾车到达钓点附近;11时46分许,两人打开车辆后备箱拿取钓具等设备;11时46分至13时38分期间,两人陆续在岸边调试钓具等设备;13时38分许,陈*在岸边抛竿观察,骆**在车辆后备箱处;13时38分36秒许,陈*发现骆**的鱼竿中鱼,并前往骆**钓位处;13时38分40秒许,骆**前往钓位处;13时39分许,骆**与陈*至车辆后方寻找木筏;13时40分许,骆**与陈*寻找木筏无果返回钓位处;13时44分许,陈*到车辆后方拿取一根长木棍跑向骆**溺水方向;13时46分15秒许,陈*用木棍救人未果后在车辆后方木筏处拿取汽车内胎(中间从木筏处跑回车辆附近后返回木筏处)再次跑向骆**溺水方向,并大声呼喊骆**;13时46分45秒许,陈*救人未果,向农家院老板房屋方向奔跑,一边呼喊老板一边打电话报警;13时47分许,陈*跑至老板房屋前向老板求救,老板在得知有人溺水的情况后与陈*快速跑向骆**溺水处;13时48分许,老板跳入水中实施救援;13时52分许,第一批警务人员驾驶车辆到达现场,并使用携带的救援装备前往救援;14时许,第二批警务人员到达现场,并使用救援装备前往救援;14时11分许,救护车到达现场;14时16分许,消防救援力量2车12人携带专业救援装备到达现场并开展救援。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事故性质
2025年8月24日早北京时间11时40分许,骆**、陈*两人驾车到吐沙拉镇阿亚格斯普斯亚村518号溢馨农家院钓鱼,途径收费处未停车缴费将车径直开到事发地点开始垂钓。13时38分许,骆**的鱼竿被鱼拉下水,骆**与陈*在寻找木筏无果后,骆**欲下水打捞鱼竿,经陈*劝阻无果后骆**脱去全部衣物(包括内裤)下水打捞鱼竿,在骆**游至鱼塘中小树旁漂浮着的鱼竿处发现鱼竿的鱼线被缠住,无法取出鱼竿,未能顺利将鱼竿捞出,随即骆**向岸边返回,返回途中溺水,陈*在发现骆**的溺水状态后,到车辆后方拿取一根长木棍进行施救未果,随即又到木筏处拿取汽车内胎实施救援并大声呼喊骆**,陈*在施救未果后边向农家院经营人张**求救边拨打报警电话,农家院经营人张**在得知有人溺水的情况后,立即下水展开救援,但未能将骆**救出。事故发生后,公安、医疗急救、吐沙拉镇、阿亚格斯普斯亚村以及消防等多批救援力量均快速到达并展开救援,经过潜水员的潜水打捞,将骆**捞出,经现场120医护人员确认已死亡。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为一起自然人擅自下水打捞鱼竿导致的非生产安全事故。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
骆**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具备分辨是非、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应当能够预见擅自下水打捞鱼竿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并且无视农家院设置的警示标志以及同行人员劝阻,对自身水性过度自信,冒险下水打捞鱼竿,属于自甘风险行为,应当对由此引发的溺水死亡的后果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