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和田市自然资源局2025年第四季度行政处罚案件公示表 | ||||||||
| 填表单位:和田市自然资源局 | ||||||||
| 序号 | 所属县(市)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 1 | 和田市 | 和市自然资罚字〔2025〕46号 | 玛依热·买买提非法占地案 | 玛依热·买买提非法占地案 | 未经批准,擅自于2006年5月31日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和田市努尔巴格街道敬老路社区89.25平方米土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1.责令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89.25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和田市自然资源局。 2.对非法占用的89.25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罚款为892.5元(捌佰玖拾贰元伍角)(89.25平方米×10元/平方米)。 | 和田市自然资源局2025年10月31日 |
| 2 | 和田市 | 和市自然资罚字〔2025〕49号 | 伊敏托合提·麦托合提无证采矿案 | 伊敏托合提·麦托合提 | 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24年9月7日田市伊里其乡亚皮拉克村垃圾倒点西边区域开采矿产资源(砂石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六条 | 1、责令停止无证采矿行为; 2、没收采挖出来的矿产品(八块玉石)。 3、没收违法所得7738.44元,并处违法所得20%的罚款,罚款为(644.87立方米 x 12元 x 20%=1547.69元),以上罚没款合计9286.13元; 4、限期7日内回填采空区,恢复土地原貌。 | 和田市自然资源局2025年11月14日 |
| 3 | 和田市 | 和市自然资罚字〔2025〕50号 | 喀吾力·麦提如孜无证采矿案 | 喀吾力·麦提如孜 | 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24年9月10日在和田市拉斯奎镇墩村6小队屠宰场西边区域开采矿产资源(砂石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六条 | 1、责令停止无证采矿行为; 2、没收采挖出来的矿产品(698.86m³砂石料、5块玉石); 3、处违法所得20%的罚款,罚款为1677.28元(698.86立方米 x 12元 x 20%=1677.26元); 4、限期7日内回填采空区,恢复土地原貌。 | 和田市自然资源局2025年11月17日 |
| 4 | 和田市 | 和市自然资罚字〔2025〕56号 | 阿布都热合木·买买提依明、艾比布拉·艾拜杜拉非法占地 | 阿布都热合木·买买提依明、艾比布拉·艾拜杜拉 | 未经批准,擅自于2025年10月5日在和田市吉亚乡夏克买里村占用165.16平方米土地取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1.责令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65.16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和田市人民政府。 2.对非法占用的165.16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罚款为16516元(165.16平方米×100元/平方米)。 | 和田市自然资源局2025年12月9日 |
| 5 | 和田市 | 和市自然资罚字〔2025〕58号 | 阿卜来提·安外尔 麦麦提玉苏普·阿西木无证采矿案 | 阿卜来提·安外尔 麦麦提玉苏普·阿西木 | 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24年10月6日在和田市玉龙喀什镇阿勒提来村,S326公路3公里处东侧,布雅路西侧区域开采矿产资源(砂石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六条 | 1、责令停止无证采矿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5114.68元(砂石料2514.68元+玉石2600元); 3、处违法所得20%的罚款,罚款为1022.94元(5114.62x 20%=1022.94元),罚没款合计:6137.62元; 4、限期7日内回填采空区,恢复土地原貌。 | 和田市自然资源局2025年12月12日 |
| 6 | 和田市 | 和市自然资罚字〔2025〕52号 | 阿卜力米提·艾力无证采矿案 | 阿卜力米提·艾力 | 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24年5月至7月中旬在和田市拉斯奎镇其盖布隆村工业园区9号以建设扩建深水鱼塘为由,开采矿产资源(砂石料),并私自处理矿产资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六条 | 1、责令停止无证采矿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98898.96元 3、处违法所得20%的罚款,罚款为19779.79元(98898.96 x 20%=19779.79元) 4、限期7日内回填采空区,恢复土地原貌。 | 和田市自然资源局2025年12月22日 |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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