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和田市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度草原、湿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 |
| 序号 | 当事人 | 具体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金额(元)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日期 | 作出处罚机关名称 |
| 1 | 第八师石河子市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 非法占用破坏草地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65条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53项第三款规定。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面积10亩以上15亩以下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规定。 | 15128元 | 2025年8月18日 | 和田市林业和草原局 |
| 2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建建设有限公司 | 破坏草地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67条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55条第一款规定。违法活动破坏草原植被5亩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6000元 | 2025年8月19日 | 和田市林业和草原局 |
| 3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建建设有限公司 | 非法填埋破坏湿地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6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开(围)垦、填埋一般湿地或自治区重要湿地的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55380元 | 2025年8月23日 | 和田市林业和草原局 |
| 4 | 艾柯木·吉力力 | 非法开垦草原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4项第四款规定。非法开垦草原面积15亩以上20亩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1783元 | 2025年9月2日 | 和田市林业和草原局 |
| 5 | 第八师石河子市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 破坏湿地 | 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未经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对湿地行使行政主管理职责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湿地内实施下列行为:(一)排放蓄水、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二)挖塘、取土、采土、采砂、采石、彩泥碳等。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伍万元以下罚款。 | 50000元 | 2025年9月10日 | 和田市林业和草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