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和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和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物业公司 | 企业 | 物业服务收费 | 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 |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服务费 | 1.按照物业服务标准等级分类制定收费标准:一级服务档次:多层不带电梯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0.70元/平方米·月、高层或带电梯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1.00元/平方米·月; 二级服务档次:多层不带电梯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1.00元/平方米·月、高层或带电梯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1.30元/平方米·月; 三级服务档次:多层不带电梯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1.20元/平方米·月、高层或带电梯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1.60元/平方米·月; 四级服务档次:多层不带电梯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1.80元/平方米·月、高层或带电梯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2.50元/平方米·月。 2.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并征得90%以上居民同意,报住建局,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备案后,以合同方式协商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执行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 3.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 和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 | 和市发改物价【2022】5号 | |
| 2 | 和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物业公司 | 企业 | 物业服务收费 | 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 | 住宅小区停车收费 | 停车费分为场地占用费、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物业服务企业只能向业主收取其中一项,不得重复收取。 1.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指业主,物业使用人占用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车库,车位所交纳的费用。地上停车场按1.5元/天·辆收取,地下车场按2元/天·辆收取。场地占用费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收取条件是业主大会或80%业主同意,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并向全体业主一年公布一次实际收入和支出情况,接受业主或业主大会的监督。收入支配权归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场地占用费的收益主要用于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护,改造,保养等方面。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从场地占用费收入中收取不超过30%的服务报酬。 2.停车服务费:停车服务费指车位归属权属于购买车位业主或产权拥有者,收取条件是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相关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共用部位保洁、秩序维护等服务产生的费用,收入支配权归物业服务企业;即:地上停车服务费0.45元/天·辆,地下停车服务费0.6元/天·辆。 3.车位租赁费:车位租赁费指业主、物业使用人租赁属于建设单位所有权车库、车位所交纳的费用:即车位租赁费6元/天/辆,收取条件是经住建局审核确定车位权属为建设单位,收入支配权归建设单位。 注:1.停车费标准可根据各小区情况进行下浮;2.临时停车,半小时内免费,超过半小时按2元/辆·小时收取,每超过一小时,加收1元,全天最高不超过6元/辆·天。 | 和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 | 和市发改物价【2022】5号 | |
| 3 | 和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物业公司 | 企业 | 物业服务收费 | 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 | 其他收费 | 小区生活垃圾清运费指导价为15元/户·月。 | 和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 | 和市发改物价【2022】5号 | |
| 4 | 和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和田市公租房服务中心 | 政府部门 |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 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 | 低保人群、低收入人群、就业人群 | 多层住房:1类收费标准指居住六层的居民,低保人群按1元/㎡计费,低收入人群按2元/㎡计费,就业人群按3.6元/㎡计费:2类收费标准指居住五层,一层的居民,低保人群按1.5元/㎡计费,低收入人群按2.5元/㎡计费,就业人群按4.2元/㎡计费:3类收费标准指居住四层的居民,低保人群按2元/㎡计费,低收入人群按3元/㎡计费,就业人群按4.8元/㎡计费:4类收费标准指居住二层,三层的居民,低保人群按2.5元㎡计费,低收入人群按3.5元/㎡计费,就业人群按6元/㎡计费。 高层住房:①类收费标准指居住七层以下(不含七层)的居民,低保人群按2元/㎡计费,低收入人群按3元/㎡计费,就业人群按4.8元/㎡计费;②类收费标准指居住七层以上(含七层)的居民,低保人群按2.5元/㎡计费,低收入人群按3.5元/㎡计费,就业人群按6元/㎡计费。 | 和田市人民政府制定 | 和市政办【2021】12号 | |
| 5 | 和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和田市公租房服务中心 | 政府部门 |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 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 | 特殊人群(残疾人、烈士家属等) | 根据承租人情况不同,分为以下两种方式进行保障:①民政部门审核、裁定对承租户解决救助资金缴纳房屋费用。②民政部门审核、裁定后,将承租户的相关资料以及裁定报告移交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裁定结果进行实施。 | 和田市人民政府制定 | 和市政办【2021】12号 | |
| 6 | 和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和田市公租房服务中心 | 政府部门 |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 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 | 公职人员 | 国家公职人员执行最高收费标准。 | 和田市人民政府制定 | 和市政办【2021】12号 | |
| 7 | 和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和田市公租房服务中心 | 政府部门 |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 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 | 政府引进人才 | 由组织部出具相关证明可减免公租房租金。 | 和田市人民政府制定 | 和市政办【2021】12号 | |
| 8 | 和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和田市公租房服务中心 | 政府部门 |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 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 | 乡镇公租房 | 由各自乡镇自行收取租金并且对公租房进行修 缮,维护。 | 和田市人民政府制定 | 和市政办【2021】12号 | |
| 9 | 和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玉城实业有限公司 | 企业 | 公共租赁住房履约保证金 | 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 | 承租人 | 按40元/㎡的标准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 | 和田市人民政府制定 | 和市政办【2021】12号 | |
| 10 | 和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和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部门 |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 政府性基金 | 凡在和田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 配套费按新建、扩建工程总投资的3%收取,工程总投资按每平方米征收基数,乘以总建设面积计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田行署制定 | 新政办发【2020】14号、和行办发【2020】47号 | |
| 11 | 和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玉泉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 企业 | 综合水价 | 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 | 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及其他用水 | 一、居民生活用水 第一阶梯:月用水量≤3m³/人,综合水价为3.04元/m³,其中供水价格为1.6元/m³,水资源费为0.09元/m³,污水处理费为0.65元/m³,管道维护费为0.30元/m³,垃圾处理费为0.40元/m³。 第二阶梯:3m³/人<月用水量≤6m³/人,综合水价为3.84元/m³,其中供水价格为2.40元/m³,水资源费为0.09元/m³,污水处理费为0.65元/m³,管道维护费为0.30元/m³,垃圾处理费为0.40元/m³。 第三阶梯:月用水量>6m³/人,综合水价为4.64元/m³,其中供水价格为3.20元/m³,水资源费为0.09元/m³,污水处理费为0.65元/m³,管道维护费为0.30元/m³,垃圾处理费为0.40元/m³。 二、非居民用水 定额用水量:综合水价为5.04元/m³,其中供水价格为3.15元/m³,水资源费为0.09元/m³,污水处理费为1.10元/m³,管道维护费为0.30元/m³,垃圾处理费为0.40元/m³。 超出定额20%的水量(含20%):综合水价为8.19元/m³,其中供水价格为6.30元/m³,水资源费为0.09元/m³,污水处理费为1.10元/m³,管道维护费为0.30元/m³,垃圾处理费为0.40元/m³。 超出定额20%不足40%的水量(含40%):综合水价为11.34元/m³,其中供水价格为9.45元/m³,水资源费为0.09元/m³,污水处理费为1.10元/m³,管道维护费为0.30元/m³,垃圾处理费为0.40元/m³。 超出定额40%的水量:综合水价为14.49元/m³,其中供水价格为12.6元/m³,水资源费为0.09元/m³,污水处理费为1.10元/m³,管道维护费为0.30元/m³,垃圾处理费为0.40元/m³。 三、特种用水 定额用水量:综合水价为19.44元/m³,其中供水价格为15.45元/m³,水资源费为0.09元/m³,污水处理费为3.20元/m³,管道维护费为0.30元/m³,垃圾处理费为0.40元/m³。 超出定额20%的水量(含20%):综合水价为34.89元/m³,其中供水价格为30.90元/m³,水资源费为0.09元/m³,污水处理费为3.20元/m³,管道维护费为0.30元/m³,垃圾处理费为0.40元/m³。 超出定额20%不足40%的水量(含40%):综合水价为50.34元/m³,其中供水价格为46.35元/m³,水资源费为0.09元/m³,污水处理费为3.20元/m³,管道维护费为0.30元/m³,垃圾处理费为0.40元/m³。 超出定额40%的水量:综合水价为65.79元/m³,其中供水价格为61.80元/m³,水资源费为0.09元/m³,污水处理费为3.20元/m³,管道维护费为0.30元/m³,垃圾处理费为0.40元/m³。 四、其他用水 综合水价为1.69元/m³,其中供水价格为1.60元/m³,水资源费为0.09元/m³。 | 和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 | 和市发改物价【2021】3号 | |
| 12 | 和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新疆金阳智慧城市运营有限公司和田市分公司 | 企业 | 集中供热 | 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 | 城市集中供热价格 | 居民住宅供热价格20元/平方米;非居民供热费(办公或生产、商业户)23元/平方米。 | 和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 | 和市发改物价【2022】4号 | |
| 13 | 和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和田家和天然气有限公司 | 企业 | 天然气 | 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 | 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居民、集中供暖、商业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及居民用气阶梯价格 | 一、管道燃气配气价格 依据《自治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税后投资收益率不超过7%,核定和田地区燃气经营企业平均配气价格0.49元/立方米。 二、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 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购气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和田地区天然气综合终端销售价格为1.056+0.49=1.546元/立方米,全地区天然气分类销售价格如下: 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实行阶梯气价。 第一阶梯基础气价1.41元/立方米,第一阶梯居民炊事热水用户年用气量280立方米,独立采暖壁挂炉用户年用气量1800立方米; 第二阶梯气价按基础气价1.2倍为1.69元/立方米,第二阶梯居民炊事热水用户年用气量280-360立方米,独立采暖壁挂炉用户年用气量1800-3000立方米; 第三阶梯气价按基础气价1.5倍为2.1元/立方米,第三阶梯居民炊事热水用户年用气量360立方米以上,独立采暖壁挂炉用户年用气量3000立方米以上。 对于采暖用气和生活用气未做分表计量的居民用户,其分档气量由居民生活分档气量和独立采暖分档气量合计构成。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精神,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1.55元/立方米执行。 居民阶梯气价以“年”为执行缴费周期(以居民阶梯气价发文执行之日起计算),居民用户仍按月抄表并结算气费,当累计用气量达到年度阶梯气量第二档基数后的用气量,开始实行阶梯加价。用气量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集中供暖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为1.41元/立方米。 商业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为2.3元/立方米。双方协商后可下浮执行。 工业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双方协商确定。 车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各燃气经营企业和加气站根据市场经营及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销售价格。 | 和田地区发展改革委制定 | 新发改规【2023】1号 | |
| 14 | 和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税务局 | 政府部门 | 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由建设单位向城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缴纳易地建设费 | 国家人防一类重点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每平方米1400元,国家人防二类、三类重点城市和其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每平方米600元。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控办公室制定 | 新发改规【2021】1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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