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和田市水利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情况 | ||||||||||
| 填报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 序 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 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 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和田市水利局 | 和田市水利局 | 事业单位 | 农业灌溉水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向和田市范围的全部乡镇提供供水 | (一)分类水价:粮食作物用水价格0.1163元/立方米;经济作物用水价格0.1224元/立方米;水产养殖用水价格按经济作物用水价格执行。 (二)分档水价:超过定额不足50%(含50%)的,按定额内水 价1.5倍执行;超过定额50%不足1倍(含1倍)的部分,按定 额内水价2倍执行;超过定额1倍以上的部分,按定额内水价 2.5倍执行。 (三)末级渠系维护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末级渠系维护水价常规用水价格0.0282元/立方米、高效用水价格0.0482元/立方米。 | 政府制定(和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关于调整和田市农业供水价格的通知》和市发改规〔2025〕2号 | 2025年11月1日开始执行 |
| 2 | 和田市水利局 | 和田市农村饮水安全服务中心 | 事业单位 | 水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和田市农村饮用水价格 | 居民生活用水水价1.83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定额内水价2.5元/立方米,特种用水定额内水价5元/立方米 | 政府制定(和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 | 2025年11月1日开始执行 |
| 3 | 和田市水利局 | 国家税务总局和田市税务局 | 事业单位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1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的永久占地面积计算(超过2000平方米的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的永久占地面积计算(超过400平方米的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1元。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7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7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政府制定(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水利厅) | 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1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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