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公证服务收费目录 | ||||
| 项目 | 序号 | 收费名称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一、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 1 | 证明财产继承、赠 与、接受遗赠 | 证明不涉及居民住宅房产部分的,接受益额分段累加计收(最高费 用不得超过10万元) (1)受益额50万元(含)以下,收取0.8%,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 的。按200元收取。 (2)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部分,收取0.4%; (3) 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含)部分,收取0.3%; (4)-2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部分,收取0.1%; 5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部分,收取0.05%; (6) 10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 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 减半收取 |
| 证明涉及居民住宅房产部分的,可按受益房产价值或者房产面积 从低计收(单套居民住宅房产办理公证费用不得超过1万元), A.按受益房产价值分段累加计收: (1)受益额50万元(含)以下,收取0.5%, (2)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部分,收取0.4%; (3) 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含)部分,收取0.3%; ) 2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部分,收取0.2%; 300万元以上,收取0.1%。 B.按房产面积计收: 每平方米40元、农村农民自有住房每平方来米不超过20元。(尾数部分,不是一平方米按一平方米计算)。 | 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 减半收取 | |||
| 2 | 证明离婚、抚养、赡养、 监护、劳动(劳务)、寄养、遗赠抚养。解除收养关系、出国留学等民事协议 | 200元/件 | 涉及财产关系的按证明经 济合同减半收取 | |
| 3 | 证明遗嘱 | 500元/件 | ||
| 4 | 证明自然人委托、 声明、保证、承诺等 单方法律行为 | 200元/件 | 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 |
| 5 | 证明出生、生存、死亡、 身份、曾用名、住所地(居 住地)、学历、学位、经历 、职务(职称)、资格、有 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 亲属关系、财产权。收入 状况、纳税状况、选票、指 纹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 150元/件 | ||
| 6 | 证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收养关系、票据拒绝、查无档案记载,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等 | 300元/件 | ||
| 7 | 证明经济合同 | 按债务总额分段累加计收(最高费用不得超过10万元); (1)标的额50万元(含)以下,收取0.15%,最低收费200元; (2) 5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部分,收取0.1%; (3) 5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部分,收取0.06%; (4) 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部分,收取0.03%; (5) 1亿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 ||
| 项目 | 序号 | 收费名称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 证明知识产权许可使用、 转让协议 | 400元/件,涉及中小微企业的200元/件 | 涉及财产关系的按证明经 济合同收取 | |
| 证明赋予债权文书具有 强制执行效力 | 按债务总额分段累加计收(最高费用不得超过10万元) (1)债务额100万元(含)以下,收取0.15%,按比例收费不到 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2)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部分,收取0.1%;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部分,收取0.06%; 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部分,收取0.03%; (5) 50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6)另需出具执行证号,减半收取,不是500元按500元收取, | |||
| 三、证明文件书类公证收费 | 证明证书、执照 | 150元/件 | ||
| 证明文书的副本、影 印本、节本、译本与原 本相符 | 150元/件 | |||
| 证明涉外公证书的译本 与原本相符 | 150元/件 | |||
| 证明文书上的签名、 印鉴、日期 | 150元/件 | |||
| 一、80岁以上的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费用。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办理属于《目录》中相关业务时,费用减免70%。 对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和有关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的事项,费用减免50%。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应按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服务。申请“证明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事项, 按照“谁申请,谁付费”原则,不得增加借款人负担。 | ||||
| 二、公证机构按照当事人的要求,委托第三方为当事人提供的鉴定、检验检测、评估、翻译、译文校对、邮寄等服务,由当事人按实际发生付费支付。 | ||||
| 三、根据新发改规[2021]22号文件要求,公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证服务按照《目录》执行。 公证机构提供不属于《目录》或当事人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服务事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证机构在统筹服务成本、 风险负担等因素基础上,与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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