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田市袁小莲蔬菜店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2019年)涉及我市一家食品经营店,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 抽检基本情况
2019年11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和田市袁小莲蔬菜店的韭菜抽样检验,2019年11月16日抽检批次样品到达检验机构。2019年12月12日,韭菜的检验报告显示:多菌灵,腐霉利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违规行为及依法处罚情况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的食品安全标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态度较好,不知道采购的芹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够认识到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性,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第(四)项“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元。(伍元整);
2.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
合计罚没款:3005元(叁仟零伍整)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9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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