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 ||||||
序号 | 违法事项 | 设定依据 | 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据 | 后续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 | 【法律】 | 各项指标完成度达到90%以上,积极配合查处工作,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提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达到有关国家标准要求的。 | 【法律】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警示告诫。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
注:除本次清单列举的事项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项,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的,依法减轻处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九条 所称“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给予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