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基准》的通知
新卫规﹝2025﹞3号
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市卫生健康委:
为保障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在全区范围的准确统一适用,有效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指导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办理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委联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病预防控制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等4部门修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文件自2025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新卫规〔2023〕2号)同时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病预防控制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2025年5月6日
相关附件:
中国政府网

今日要闻
政务要闻
图片新闻
视频新闻
政策解读
机构职能
政府领导
工作报告
政务五公开
统计公报信息
领导信箱
网民留言选登
行政区划
经济发展
社会生活
历史文化
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
65320102653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