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35号
《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七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4月3日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艾尔肯·吐尼亚孜
2024年4月12日
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
暂行办法》等七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保障政令畅通,根据工作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以下政府规章: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1996年9月2日自治区经贸委、工商局、新疆军区后勤部新经贸商字〔1996〕214号发布 根据1997年11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97〕97号修订 根据2002年5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4号修正)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复垦规定》办法(1994年11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8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5号修正)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1998年5月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6号发布)
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1996年4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1996〕49号批准 1996年4月24日自治区建设厅新建法字〔1996〕7号发布 根据1997年11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97〕97号修订 根据2004年6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2号修正 根据2010年12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5号修正)
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1997年11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3号发布)
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2011年4月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发布)
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2011年4月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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