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和田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规范我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市自然资源局起草了《和田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6年4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自然资源局。
联系人:李萌
联系电话:0913-2519278
传真:0903-2519278
电子邮件:1581909392@qq.com
和田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出让人”)以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以下简称“受让人”)的行为。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维护公有制。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二)坚持规划先行。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准入、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三)坚持节约集约。严控增量、盘活存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四)坚持市场配置。实行公开、公平、公正交易,充分实现土地价值。(五)坚持依法依规。严格履行民主决策程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发改、商工、财政、住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及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入市主体、条件和方式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主体是土地所有权人,即具有法人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二)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并已依法完成不动产登记;(三)地块具备开发建设所需的基本条件;(四)符合产业准入、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五)入市方案已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形成书面决议。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采用以下方式入市:
(一)出让:出让人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人,由受让人向出让人支付土地价款。
(二)出租:出让人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受让人使用,由受让人向出让人支付租金。
(三)作价出资(入股):出让人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作为资本投入新设企业或增资扩股,取得相应股权。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的最高年限,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第三章 入市程序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入市主体持相关材料向宗地所在乡镇(街道)提出入市申请。
(二)初审。乡镇(街道)对拟入市地块是否符合规划、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履行民主程序等进行初审,并出具意见。
(三)方案编制。入市主体编制入市方案。方案应包括:地块位置、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使用年限、入市方式、起始价、竞买(租)规则、收益分配等内容。
(四)审查。市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入市方案进行联合审查。
(五)审批。审查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
(六)交易。入市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进行交易。
(七)签约。交易完成后,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书面合同。
(八)登记。受让人凭成交确认书、合同等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四章 转让、转租和抵押
第十一条 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价款(租金)并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后,可以依法转让、转租或抵押其使用权。
第十二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抵押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出让(租)合同约定以及产业、环保等准入要求。
第十三条 转让、转租、抵押双方应持相关合同、不动产权证书等材料,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
第五章 收益管理和分配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所得净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上缴市财政。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按成交总价款的20%征收。
第十六条 扣除调节金后的入市净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户,主要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乡村振兴、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社会保障、成员分红等。收益分配方案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六章 监管服务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市政府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全流程监管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土地用途、开发利用、履约情况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或者未按规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受让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发利用土地,造成土地闲置的,按国家和省、市关于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和田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 月 日止。
中国政府网

今日要闻
政务要闻
图片新闻
视频新闻
政策解读
机构职能
政府领导
工作报告
政务五公开
统计公报信息
领导信箱
网民留言选登
行政区划
经济发展
社会生活
历史文化
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
65320102653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