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的出台,标志着自治区科技创新工作步入规范化、法治化新阶段,该条例的实施将有效破除科技创新中的体制机制障碍,加速技术突破、带动产业升级,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将为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我区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以科技强区服务科技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文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逐步迈入法治化轨道。199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出台,为创新型新疆建设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为有效衔接落实国家法律,更好地满足当前新疆创新发展的形势要求,2026年1月31日,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制定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事业发展,深入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出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任务。2025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出席自治区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在听取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汇报时强调,“加强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对科技创新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作出战略部署。自治区党委十届十五次全会将“科技创新实力持续增强,教育强区、科技强区、人才强区建设迈上新台阶”作为主要目标之一。近年来,随着科技强区战略的深入实施,自治区科技创新不断融入新发展格局、步入新发展阶段,一批标志性科技成果加速涌现,创新型新疆建设迈出坚实步伐。然而,自治区科技创新仍存在一些短板,亟须从立法层面进行规范,以法治完善科技创新治理体系,激发创新活力、提高创新效能,推动新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
条例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原则
本次立法采用立新废旧的形式,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的同时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更好适应科技创新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条例在制定过程中,主要把握了以下原则:
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工作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贯穿立法工作全过程,落实全国科技大会、自治区科技创新大会精神,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相衔接,锚定党中央赋予新疆的“五大战略定位”,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深入实施科教兴疆、人才强区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科技强区。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自治区科技创新基础薄弱、科研力量不足、企业创新意愿不强、对外科技合作深度不够等问题,立足新疆得天独厚的能源资源禀赋,“东联西出、西引东来”的区位优势,通过立法将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企业成为创新主体、深化科研院所改革、加强“科技援疆”“四方合作”等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支撑科技强区建设。
坚持顶层设计、系统思维。在全面梳理自治区科技创新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总结自治区推进科技体制改革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遵循把握科技创新规律,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成果转化有机衔接,加强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注重以法治方式提升政府行政效能、激活全社会创新动能,全方位多角度引领推动自治区科技事业创新发展。
条例的主要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共8章68条,包括总则,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企业科技创新,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科学技术人员,区域科技创新与交流合作,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明确科技创新工作的原则、目标导向、部门职责及相关制度建设。规定科技创新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自治区聚焦“五大战略定位”,坚持科技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以科技强区服务科技强国建设;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科技创新工作中的职责;加强战略科技力量建设,提升科技安全治理和保障能力;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等体系,加强科学技术普及、科技创新宣传及表彰奖励。
加强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基础研究能力建设,加大经费投入,充分发挥自然科学基金作用;加大科技创新应用研究,推进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以科技创新推动公共安全、农业农村、民生保障等领域的产业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鼓励建设概念验证中心、小试中试基地和检验检测机构,支持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新服务、新模式应用试验。
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动企业科技创新。建立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支持企业牵头承担国家和自治区科研项目,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完善国有企业科技创新考核评价机制,将创新研发投入、创新人才引育、创新平台建设、创新成效等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范围;依法落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推进核心技术专利化,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加大企业科技人才培养力度,提高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的能力水平,推动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提升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培育创新型科技人才。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推进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探索改革管理制度;保障社会力量设立的科研机构与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享有同等权利;建立健全自治区实验室体系,优化高等学校学科建设和布局;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为科技人才提供便利化服务和保障,加强对青年科技人员、女性科技人员、乡村振兴人才、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健全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完善体现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制度,激励科技人员服务基层,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加大国际交流合作。优化科技资源区域空间布局,推动形成优势互补、高效合作的区域创新发展格局;构建兵地、军民协同创新体系,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援疆省市科技合作;加大国际科技创新交流合作,鼓励构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交流平台。
加强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建立与科技强区建设相适应的财政科学技术经费保障机制,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加强科技统计工作,合理设立科学技术计划,减轻科学技术人员事务性负担;建立自治区科技专家库,进行重大决策、项目论证时,充分听取科技专家的意见;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强化科技创新活动的伦理审查和诚信管理,严格落实保密制度,加强对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监督管理。
(执笔人:刘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立法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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