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5年9月18日印发了《关于调整和田市农业供水价格的通知》(和市发改规〔2025〕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为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推进农业水价制度执行,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水利事业健康发展,和田市发展改革委结合和田市实际,依法依规履行成本监审、座谈论证、集体审议、公开听证、征求意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等法定程序,经2025年和田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印发《通知》。
二、政策依据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29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号)。
三、《通知》主要内容
(一)明确分类水价。粮食作物用水价格由0.1781元/立方米调整到0.1163元/立方米;经济作物用水价格由0.1959元/立方米调整到0.1224元/立方米;水产养殖用水价格按经济作物用水价格执行。
(二)明确分档水价。在水利部门合理确定我市农业灌溉定额的基础上,超过定额不足50%(含50%)的,按定额内水价1.5倍执行;超过定额50%不足1倍(含1倍)的部分,按定额内水价2倍执行;超过定额1倍以上的部分,按定额内水价2.5倍执行。
(三)明确末级渠系维护水价。末级渠系维护水价由0.0376元/立方米调整为常规用水价格0.0282元/立方米、高效用水价格0.0482元/立方米,均下浮不限。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按照民主协商的原则,以不高于政府指导价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并报市发改部门和水利部门后执行。
四、负责解释部门
价格相关事宜由和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农业供水使用相关问题由水利局负责解释。
和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0月2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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