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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市财政局(和田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2022-05-26 19:12   浏览次数:11066次   【字体:

第一条  根据和田地委、行署批准的《和田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党办字2019〕5)和田市委办公室、和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和田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和市党办〔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和田市财政局是和田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和田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牌子。

第三条  和田市财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地委关于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经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拟订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执行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建立公共财政制度,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承担各项财政收支管理责任;负责编制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人民政府委托,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财政预决算工作。

(三)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负责非税性财政收入法规制度的贯彻及本级收入的征收和管理;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

(四)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国库资金缴拨使用;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负责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

(五)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按规定开展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管理国债资金,防范财政风险。

(六)贯彻落实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执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政策制度,承担相关规范管理工作;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管理各项扶贫资金。

(七)贯彻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履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监督审核职责;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执行需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资金,会同有关部门执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政策和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九)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

(十)管理和指导会计工作,规范会计行为;组织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组织管理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一)贯彻执行有关金融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牵头有关部门加强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工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社会众筹机构、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管资本为主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调整。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援疆省(市)国有企业产业援疆工作;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规范国有产权转让及交易行为;负责所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强化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十四)完成和田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联系电话:0903-2039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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