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市民政局权责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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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和田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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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求)依据和标准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行政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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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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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653201210CF00100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擅自以及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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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社会组织 |
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公室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保留 |
和田市民政局 |
1.立案阶段: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社会团体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擅自以及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行 政 处 罚 类 |
2 |
653201210CF00200 |
对权限内社会团体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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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社会组织 |
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公室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保留 |
和田市民政局 |
1.立案阶段: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社会团体的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应予以审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行 政 处 罚 类 |
3 |
653201210CF00300 |
对权限内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等情形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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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社会组织 |
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公室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保留 |
和田市民政局 |
1.立案阶段: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社会团体的违法、违规情形,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行 政 处 罚 类 |
4 |
653201210CF00400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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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 |
社会组织 |
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公室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保留 |
和田市民政局 |
1.立案阶段:登记管理机关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应予以审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行 政 处 罚 类 |
5 |
653201210CF00500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等情形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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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 |
社会组织 |
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公室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保留 |
和田市民政局 |
1.立案阶段: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违规情形,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行 政 处 罚 类 |
6 |
653201210CF00600 |
对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擅自以及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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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 |
社会组织 |
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公室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保留 |
和田市民政局 |
1.立案阶段: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擅自以及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行 政 处 罚 类 |
7 |
653201210CF00700 |
对养老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设立许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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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5号《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社会社会事务办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保留 |
和田市民政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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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类 |
8 |
653201210CF00800 |
对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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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3号公布,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区划地名办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保留 |
和田市民政局 |
1、立案阶段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街道举报,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行 政 处 罚 类 |
9 |
653201210QR00100 |
对办理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的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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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公民 |
和田市婚姻登记处 |
向社会公开 |
3769对 |
无 |
保留 |
和田市民政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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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确 认 类 |
10 |
653201210QR00200 |
对办理离婚登记、补办离婚登记的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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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公布 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
公民 |
和田市婚姻登记处 |
向社会公开 |
465对 |
无 |
保留 |
和田市民政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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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确 认 类 |
11 |
653201210QR00300 |
对国内收养登记的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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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 |
公民 |
社会事务办 |
向社会公开 |
11 |
无 |
保留 |
和田市民政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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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确 认 类 |
12 |
653201210QR00400 |
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的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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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公民 |
城乡低保服务中心 |
向社会公开 |
47172人 |
无 |
保留 |
和田市民政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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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确 认 类 |
13 |
653201210QR00600 |
对临时救助申请的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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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 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
公民 |
低保服务中心 |
向社会公开 |
59402人 |
无 |
保留 |
和田市民政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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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确 认 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