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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生态环境部西北督察局反馈意见(序号第七条第一项)整改任务整改销号公示

日期:2020-09-23 11:54  来源:和田市自然资源局  浏览次数:7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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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生态环境部西北督察局反馈意见(序号第七条第一项)整改任务整改销号公示


按照中央环保督查要求,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文件要求,现对和田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生态环境部西北督察局反馈意见(序号第七条第一项)整改任务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反馈问题

和田市中昆物流砂石料洗送场;手续不全,洗砂废水直排,打井取水、未计量、未收费。

二、整改目标

确保企业相关手续齐全,并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企业环保设施完善,完成环保竣工验收工作。

三、整改措施

针对和田市中昆物流砂石料洗送场;手续不全,洗砂废水直排,打井取水、未计量、未收费。立即督促企业主体尽快补办相关取水许可,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缴纳相应水资源费。同时,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等相关规定,完成编制《新疆海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商混)砂石料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四、整改效果

1、和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和田市贯彻落实地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整改督导组反馈问题整改方案》要求,和田市自然资源局督促新疆海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商混)砂石料厂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等相关规定,完成编制《新疆海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商混)砂石料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2、由和田市水利局督促已完成办理取水许可证,取水井已安装计量设施,并收取4000元水费。

现将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如有异议,请于7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署联系方式),向和田市自然资源局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受理部门:和田市自然资源局

联系人:吐***

联系电话:130****1506

联系地址:和田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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