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主动认领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序号10)整改任务整改销号公示
按照中央环保督查要求,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文件要求,现对和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和田地区主动认领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序号10)整改任务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反馈问题
各县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无压力、没动力,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得不到有效落实,已经建立的空气自动监测站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关于加强髙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的通知》(新环办发(2017)111号)等文件要求,到2020年,和田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80%,但和田市至今没有划定髙污染燃料禁燃区。
二、整改目标
和田市生态环境局聘请第三方划定髙污染燃料禁燃区。
三、整改措施
按照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的通知》(新环办发〔2017〕111号)文件要求,尽快聘请第三方划定和田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且到2020年达到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80%。
四、整改效果
按照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的通知》(新环办发〔2017〕111号)文件要求,已编制完成《和田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技术报告》。
现将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如有异议,请于7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署联系方式),向和田市生态环境局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受理部门:和田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江**
联系电话:0903-2513257
联系地址:和田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