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田市董氏蔬菜店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2019年)涉及我市一家蔬菜店,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公告如下:
一、 抽检基本情况
22019年8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和田市董氏蔬菜店的豆芽进行了抽样检验,2019年8月15日抽检批次样品到达检验机构。2019年8月23日,豆芽的检验报告抽样检验结论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及依法处罚情况
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方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索要票据或者相关凭证。票据或者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无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的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规定。
依据《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三)未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或者未按规定保存票据、相关凭证的;”的规定、和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原料等物品。”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对当事人出售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4-氯苯氧乙酸钠的豆芽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罚没款合计3150元。(大写:叁千壹佰伍拾元整)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