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市自然资源局涉企行政检查清单目录 | ||||||||||||||
分管领导: | 审核人员: | 填表人: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实施依据 | 行使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部门职责 | 责任事项内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对象范围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1 | 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应当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 从事测绘活动涉及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地理信息生产、利用单位和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规章】《自治区实施 | 市自然资源局 | 调查监测与执法科 | 市级 | 负责本级对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使用、管理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 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本区域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0号,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使用、管理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 |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八条第二款: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作进行,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 【规章】《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1月19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来华测绘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 (一)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 (二)是否在《测绘资质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内进行; (三)是否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进行; (四)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五)是否保证了中方测绘人员全程参与具体测绘活动。 | 市自然资源局 | 调查监测与执法科 | 市级 | 负责本级对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来疆测绘的监督管理。 | 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本区域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 | 对测绘资质单位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 市自然资源局 | 调查监测与执法科 | 市级 | 负责制定本级内测绘资质巡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 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本地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辖区内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辖区内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规范性文件】《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31号) 第二十一条: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法行政,坚持公开透明、便民高效、规范统一,加强对测绘资质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实行测绘资质巡查制度。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测绘资质单位执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情况进行巡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指导全国测绘资质巡查工作,并对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巡查工作进行抽查。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巡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巡查比例不少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总数的5%。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测绘资质巡查工作,应当事先向被巡查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巡查时间、巡查内容和具体要求。巡查结束后,应当向被巡查单位书面反馈意见。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 |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 市自然资源局 | 调查监测与执法科 | 市级 | 负责本级内测绘成果质量的督管理工作。 | 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本区域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 | 对地理信息安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 市自然资源局 | 调查监测与执法科 | 市级 | 联合有关部门开展本级区域内地理信息安全检查。 | 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本区域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本区域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 |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数据安全保障制度,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规范和指导。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 市自然资源局 | 调查监测与执法科 | 市级 | 负责本级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的行政检查。 | 负责本行政区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规范和指导。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规范和指导。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 | 对测量标志保护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 市自然资源局 | 调查监测与执法科 | 市级 | 负责本级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检查、维护。 | 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本地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监督管理辖区内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 | 对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和国务院确定的大城市确需建立相对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 市自然资源局 | 调查监测与执法科 | 市级 | 负责本级对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的行政检查 | 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本地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监督管理辖区内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 | 对地图工作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法规】《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11日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 市自然资源局 | 调查监测与执法科 | 市级 | 负责本级区域内地图市场的监督检查。 | 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本区域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法规】《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11日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 | 对探矿权、采矿权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 市自然资源局 | 矿产资源管理和保护监督科 | 市级 | 负责本级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 监督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指导保护。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 | 对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资源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市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市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 第三部分: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 【规范性文件】 《关于改进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查工作的通知》(新国土资函〔2014〕698号) 一、改进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查 (一)建设项目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或不作压覆处理的,由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出具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 (二)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本行政区优势矿产、紧缺矿产,由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初审,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查。 二、规范工作程序 (一)建设项目选址前,项目建设单位要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区域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 | 市自然资源局 | 矿产资源管理和保护监督科 | 市级 | 负责对本级批准的有关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事项并做好日常检查。 | 承担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实施市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市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 | 对地质勘查活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规】《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取消审批后,国土资源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制定发布开展地质勘查的标准和规范。 2.充分发挥地质勘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 3.对政府部门委托的地质勘查任务,要加强对地质勘查单位履约情况的监督,并对委托任务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建立地质勘查单位“黑名单”制度,推动对失信者实行联合惩戒。 【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2017年第32号) 国土资源部统筹指导全国地质勘查单位勘查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拟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要求,对地质勘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检查结果通过公式平台向社会公布。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 市自然资源局 | 矿产资源管理和保护监督科 | 市级 | 负责本级地质勘查活动的行政检查。 | 管理本市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行政行为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3 | 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59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复垦相关工作。 【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发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市自然资源局 | 矿产资源管理和保护监督科 | 市级 | 负责对本级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59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复垦相关工作。 【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发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修正)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 (二)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就土地复垦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土地复垦现场进行勘查; (四)责令被检查当事人停止违反条例的行为。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4 | 对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规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六条: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县级以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四条:自然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 市自然资源局 | 矿产资源管理和保护监督科 | 市级 | 负责对本级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防治资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工作,负责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由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5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程序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规章】《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7月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公布,根据2016年10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5次常务会议修改) 第三十条:资质许可机关可以依法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必要的检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资质证书,有关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学历证书、社会保险证明等,有关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及有关质量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 市自然资源局 |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 | 市级 | 负责本级内城乡规划资质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 负责本行政区域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信用监督”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2008年1月1日起实施;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十四条: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6 | 对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1月1日实施,根据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第四条第四款: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由国务院令第256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开垦的范围等要求,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布局,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党厅字〔2018〕53号) 拟订自治区开展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 | 市自然资源局 |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 | 市级 | 负责对本级区域内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情况进行监督。 | 拟订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承担报同级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 审核、报批工作。做好批后监管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信用监督”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规章】《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3年3月2日由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发布,根据2016年11月25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