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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和田市供热价格的联动机制方案

发布时间:2022-12-30 10:15   浏览次数:1488次   【字体:

关于和田市供热价格的联动机制方案

和市发改物价〔2022〕4号

各供热公司:
为进一步理顺供热价格,促进我市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1195号)、《自治区城市供热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新发改成本〔2017〕482号)、和田地区《关于调整和田地区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和发改物价〔202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供热企业成本监审报告和价格听证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制定和田市供热销售价格联动机制方案,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集中供热价格
根据成本审核结果,现行城市集中供热价格高于供热成本,因此供热价格不做调整。居民住宅供热价格20元/平方米;非居民供热费(办公或生产、商业户)23元/平方米。一个采暖期指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15日,采暖费按照建筑面积计收,供暖室温不低于18摄氏度。
二.天然气供热价格实行联动机制
《关于调整和田地区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和发改物价〔2021〕7号)文件规定“建立天然气价格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当上游天然气价格即加权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变动达到一定幅度时,终端用户销售价格相应同向调整”、“天然气价格实行联动机制,由天然气作为主要动力的供暖企业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暖销售价格”。
联动方式:当天然气销售价格在第一联动周期(4月1日-10月31日)和第二联动周期(11月1日-3月31日)分别调整价格,供热企业可根据天然气销售企业出具的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购气量、购气价格发票及天然气价格调整文件如实向市发改委提供,使用加权平均法核算出供暖天然气变动价格,按照每平方米供热面积供热所需天然气气量为9.52m³进行调整,经市发改委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三.蒸汽供热价格按常规调价程序进行相应调整
蒸汽供热价格调整不适用天然气供热价格的联动机制,因此蒸汽供热价格按常规调价程序进行调整,当成本高于现行供热价格或主要成本明显增加时,由供热企业提出申请,进行成本审核后,将蒸汽供热价格调整至合理价格。
四、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消费维权举报电话:12315
五、本文由和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和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盖章)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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