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18号)要求,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和田市人民政府决定对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本决定自2026年4月20日起施行。
附件:和田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2件)
和田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0日
附件
和田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
文件目录
(共2件)
1.《和田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和市政办规〔2024〕1号)
2.《和田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增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和市政办规〔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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