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10·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
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2023年10月4日北京时间10时45分许,和田市伊里其乡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一期)3#楼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46000元。事故发生后,和田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于2023年12月26日批复同意事故调查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的有关规定,和田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起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回访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评估组逐项对照《和田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10·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关于对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10·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市政函〔2023〕553号)要求,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听取汇报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了评估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评估组现场进行了反馈,并要求立即进行整改。经评估组召开专题会议,经充分讨论,形成评估意见。
一、事故评估工作过程
依据《和田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10·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关于对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10·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市政函〔2023〕553号),梳理出有关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有关管理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等评估内容,采取查阅文件、现场检查、听取汇报、座谈问询等方式,深入开展事故评估工作。重点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企业事故发生后采取的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检查评估。通过上述工作,评估组了解掌握了各单位落实责任追究、党纪政纪处分责任追究、行政处罚和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二、事故责任企业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对事故责任企业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按照事故调查的责任认定,该公司对所承揽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安全生产管理不严格,未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等方面未依法履行职责,任命的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2023年12月29日,和田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1月18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已于2024年1月22日将罚款缴纳完毕。
2.新疆兴合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事故调查的责任认定,对所承揽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安全生产管理不严格,未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等方面未依法履行职责,任命的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八条,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2023年12月29日,和田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1月17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已于2024年1月23日将罚款缴纳完毕。
3.河南中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按照事故调查的责任认定,作为项目监理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不严格,对发现施工单位整改安全事故隐患不力的情况未及时要求暂时停止施工,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情况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和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该公司立案调查,于2024年5月6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已分别于2024年12月23日缴纳6万元,剩余款项正在催缴中。
(二)对事故责任企业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李某,男,2022年6月22日起任和田市伊里其乡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一期)项目经理,在任职期间未依法履行工程项目部主要负责人职责,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松懈,导致事故的发生,应当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作出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2023年12月29日,和田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1月18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23440.08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其本人已于2024年1月22日将罚款缴纳完毕。
2.宋某某,男,2022年11月29日起任和田市伊里其乡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工程模版脚手架专业分包工程项目经理,在任职期间未依法履行工程项目部主要负责人职责,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松懈,导致事故发生,应当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建议建议由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作出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2023年12月29日,和田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1月18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14619.27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其本人已于2024年1月23日将罚款缴纳完毕。
3.刘某,男,2023年2月10日起任和田市伊里其乡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一期)项目经理部安监站站长,在任职期间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松懈,导致事故发生,应当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对其作出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2023年12月29日,和田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1月18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20247.01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其本人已于2024年1月23日将罚款缴纳完毕。
4.范某某,男,2022年11月29日起任和田市伊里其乡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工程模版脚手架专业分包工程专职安全员,2023年2月10日起任和田市伊里其乡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一期)项目经理部安监站安全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松懈,导致事故发生,应当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对其作出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2023年12月29日,和田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1月18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7199.27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其本人已于2024年1月23日将罚款缴纳完毕。
5.李某某,男,2022年11月29日起任和田市伊里其乡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工程模版脚手架专业分包工程安全员,2023年2月10日起任和田市伊里其乡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一期)项目经理部安监站安全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松懈,导致事故发生,应当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对其作出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2024年1月2日,和田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1月18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5489.4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其本人已于2024年1月23日将罚款缴纳完毕。
6.张某某,男,2022年11月29日起任和田市伊里其乡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工程模版脚手架专业分包工程安全员,2023年2月10日起任和田市伊里其乡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一期)项目经理部安监站安全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松懈,导致事故发生,应当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对其作出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2023年12月29日,和田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1月18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5399.4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其本人已于2024年1月23日将罚款缴纳完毕。
三、事故有关管理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事故有关管理单位的责任追究情况。
和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和田市伊里其乡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一期)反复出现的问题和隐患查处力度不足,由市安委会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处理。
(二)事故有关管理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
王某某,男,和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干部,和田市伊里其乡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一期)项目监督员,对和田市伊里其乡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一期)开展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予以督促整改,但对反复出现的问题和隐患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对施工单位的隐患反弹情况采取的措施单一,由和田市住建局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处理。
四、事故有关责任单位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
1.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完善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2.修订了安全操作规程,并将之纳入教育培训内容,在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中,并按照修订后的安全操作规程规范从业人员现场作业行为。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依法依规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将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技能、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内容纳入教育培训。
4.建立完善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健全完善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5.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通过现场排查、加强教育培训等方式督促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二)新疆兴合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完善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2.修订了安全操作规程,并将之纳入教育培训内容,在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中,并按照修订后的安全操作规程规范从业人员现场作业行为。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依法依规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将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技能、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内容纳入教育培训。
4.建立完善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健全完善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5.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通过现场排查、加强教育培训等方式督促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三)河南中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依法履行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职责,重新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并提出意见建议。
2.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下达监理通知单并及时抄送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四)和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执工作内部监督力度,加大行政执法检查过程管理。对监管过程中的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行业(领域)从业单位正确履行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加强了监管。
2.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和隐患查处工作力度,正确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行业(领域)从业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对有关违法行为给予立案查处。
五、总体评估意见
通过事故评估组检查评估,和田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10·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责任追究、行政处罚和其他整改措施等得到有效落实,举一反三开展了各项工作,达到了消除事故隐患,防范事故发生的目的。
六、存在问题
(一)行业安全监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各部门执法检查人员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对企业有关工程项目发包、承揽、实施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掌握度不够,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生产隐患、指导企业整改隐患的能力不足。
(二)生产经营单位事故警示教育针对性不强
事故评估组在抽查工程施工领域企业,发现企业开展事故警示教育不深入、走过场,未结合自身实际,只以事故警示教育片和岗前安全教育代替事故警示教育,难以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不高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高,尤其是“四不伤害”意识淡薄,施工时盲目自信,作业现场杂乱,安全防护缺失,容易导致事故发生。
七、工作建议
(一)坚守底线思维、红线意识
全市各相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到现场安全管理历来是安全管理工作的关键,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始终把做好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部门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坚持问题导向,扎实抓好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切实将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二)切实做好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全面加强各自行业领域内企业的全过程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行业领域内“三违”现象,对于发现涉嫌违法的,及时立案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高危作业风险意识不足、风险管控措施不落实、盲目自信、冒险作业、冒险抢险等突出问题的,要责令相关责任单位坚决停工整改。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联防联控机制,健全多部门协同预警发布和响应处置机制,提升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三)举一反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各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要针对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专题进行研究,落实各项安全责任。要突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环节、重点事项,明确职责和分工,全面推动安全监管水平进一步提升,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
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结合实际,逐条逐项细化工作任务,把责任落实到单位、到岗位、到人头,按照时间节点有序推动落实,确保最硬措施得到最严执行。坚持以“条块结合、全面检查”的方式,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各企业认真开展风险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做到上下衔接、左右协同,确保大检查全覆盖、无盲区、零死角。
和田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10·4”一般
高处坠落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
落实情况评估组
(和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代章)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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