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市应急管理局2026年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计划
为规范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手册(2025年版)》等规定,同时参照《关于印发<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分类分级执法检查办法>的通知》(新应急办〔2025〕16号)及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统筹兼顾、分类分级、突出重点、提高效能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督执法工作计划。
一、编制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法规、部门规章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
(三)规范性文件及其他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关于印发<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分类分级执法检查办法>的通知》《安全生产执法手册(2025年版)》
二、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优化营商环境重要指示精神,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提高政治站位,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精准执法,转变工作作风、敢于动真碰硬,以高质量执法推动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以实际行动和实际效果践行“两个维护”。
三、行政执法对象范围
行政执法对象范围包括重点检查、一般检查两个部分。重点检查是指对本部门执法职责范围内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的监督检查;一般检查是指对本部门执法职责范围内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的监督检查。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分类分级执法检查办法>的通知》(新应急办〔2025〕16号)有关要求,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由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开展执法检查,本级对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执法检查。
(一)重点生产经营单位范围
1.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中央驻疆企业所属矿山、灾害严重煤矿、尾矿库“头顶库”和四等以上尾矿库(平地型尾矿库除外)、采深超800米或单班下井人数超 30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边坡高度超200米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加油站、油漆涂料生产单位及不带储存设施的危化品经营单位除外):
(3)烟花爆竹批发单位;
(4)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
(5)粉尘作业场所 30人以上的粉尘涉爆生产经营单位:
(6)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工贸生产经营单位。
2.未完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
3.上年度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或纳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
4.与以上重点生产经营单位业务关联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考试点。
(二)一般生产经营单位范围
指本部门执法职责范围内除重点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四、行政执法频次
开展执法检查前应当通过执法信息系统“扫码入企”功能等方式查询执法对象年度接受检查情况。对高危行业领域(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守信企业、近三年未发生亡人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适当减少检查频次,能够通过信息归集共享、非现场监管等方式达到监管目的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年内执法检查累计频次原则上不突破频次上限,事故调查、舆情反映、帮扶指导、重要节点的督促指导、国家及自治区安排的安全生产相关的“四不两直”、明察暗访、督导检查等情形除外。
五、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
(一)行政执法人员情况
和田市应急管理局在岗行政执法人员总数8人,核定纳入2026年度执法工作日计算的执法人员为8人。符合《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第八条关于“纳入计算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的比例,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80%”的规定。
(二)总法定工作日
个人国家法定工作日=全年总天数(365天)-双休日(104天)-法定节假日(13天)=248个工作日。
法定工作日248天×执法人员8人=1984个工作日。
(三)非执法工作日
1.机关值班:指挥中心总值班人数为8人,8名执法人员中5人参与指挥中心值班,占比为62.5%,365天×62.5=228.125天,法定工作日在全年总天数中占比为67.95%,228.125天×67.95%≈155天,值班占用工作日为155个工作日;
2.学习、培训、考核、会议:平均工作日20天×执法人员8人=160个工作日;
3.)病假、事假:平均工作日4天×执法人员8人=32个工作日;
4.检查指导下级乡镇街道应急办工作:13个乡镇街道×检查指导次数4次×执法人员2人×工作日2天=208个工作日;
5.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260个工作日;
6.参加党群活动:活动工作日5天×执法人员8人=40个工作日。
合计非执法工作日为155+160+32+208+260+40=855个工作日
(四)其他执法工作日
(1)实施行政许可:2023年(17件)、2024年(19件)、2025年(26件)三年平均办理行政许可20.7件,行政许可20.7件×执法人员2人×工作日2天=82.8个工作日;
(2)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市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一般事故2023年(2起)、2024年(3起)、2025年(5起)三年平均参与事故调查3.3起×执法人员3人×工作日20天=198个工作日;
(3)安全生产举报查处:2023年(11件)、2024年(7件)、2025年(15件)三年平均查处举报案件数11件×执法人员2人×工作日5天=110个工作日;
(4)参与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执法行动8次×参加人数平均8人×工作日平均5天=320个工作日;
(5)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10次×执法人员2人×工作日5天=100个工作日;
(6)开展服务指导:平均8次×执法人员2人×平均工作日4.5天=72个工作日;
(7)听证、行政应诉:听证起数3起×执法人员4人×工作日3天=36个工作日;
(8)上级应急管理机关安排的工作任务:工作任务15项×执法人员2人×工作日5天=150个工作日。
合计其他执法工作日为82.8+198+110+320+100+72+36+150=1068.8个工作日。
(五)执法检查工作日
执法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1984-非执法工作日855-其他执法工作日1068.8=60.2个工作日。
监督检查工作日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日。
六、监督检查事项
1. 依法通过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情况;
2.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
3. 建立和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4. 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5.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6. 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其教育培训档案的情况;
7.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8.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9. 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10.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11. 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2. 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3. 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4. 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问题的情况;
15. 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以及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情况;
16. 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7. 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18. 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七、工作要求
(一)规范开展监督检查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25年版),规范运用“互联网+执法”系统,实施检查前要认真制定现场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和检查方式。监督检查时要及时进行亮码入企,利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记录监督检查行为、违法违规证据等。对纳入监督检查计划的单位,年度内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实施检查前要认真制定现场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和检查方式。现场检查时,要严格按照权力清单开展行政执法,严禁超清单处罚,做到清单之外无权力。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及时复查,督促整改,实现闭合监管。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及时移送有权管辖部门;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二)加强监督检查结果运用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发挥惩戒和震慑作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开展监督检查时,坚持轻车简从,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决杜绝随意执法、简单粗暴执法、执法不严格等现象,坚决杜绝弄权勒卡等问题,坚决防止违法侵害生产经营单位利益行为,为推进营商环境明显改善,营造优良的安全生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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