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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地区落实自治区加快纺织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实施细则

2012-02-24 00:002295

关于印发和田地区落实自治区加快纺织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和行办发〔2010〕7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驻和有关单位:
和田地区落实自治区加快纺织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实施细则》已经行署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和田地区落实自治区加快纺织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实施细则

地毯、艾德莱丝绸、刺绣等纺织业是我地区的传统产业,对促进就业、发展县域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落实自治区加快纺织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促进全地区纺织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品档次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自治区纺织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99号)精神,结合我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自2011年起,对和田地区纺织企业(包括地毯、丝绸、刺绣、棉纺、毛纺、麻纺、化纤和服装,下同)实施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开发下游产品并获得金融机构贷款支持的,经企业申报,地区经贸委会同财政局审核,上报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给予贴息资金支持。
二、自2011年起,地区经贸委、财政局从地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对在我地区新办的纺织企业予以支持,并积极帮助企业申报项目,争取自治区的资金支持。
三、自2011年起,在国家棉花、棉纱运输补贴的基础上,对本地棉纺、地毯、丝绸企业以本地棉花、羊毛、蚕茧为原料生产并到内地销区销售的棉纱、地毯、艾德莱丝绸等产品,经企业申报,地区经贸委会同财政局审核,上报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批后,每年给予每吨100元至200元的出疆运输费用补贴。
四、对和田地区的纺织企业,自2011年起,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在2011年—2015年期间,对企业有关技术改造、扩大规模、生产工艺创新和延伸下游产业链的,经企业申报,地区经贸委会同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审核,上报自治区相关部门共同认定后,自认定之日起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五、为鼓励纺织企业实现产业整合和优势资源的合理利用,自2011年至2015年,对我地区规模以上现有和新成立的纺织企业免征5年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有关规定,自2011年起,对我地区属于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纺织企业,在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5年地方分享部分。
七、对在我地区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目录范围内的纺织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期满后,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可以继续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或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八、经地区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对我地区国有纺织企业改制改组过程中整体转让企业产权的,免征营业税;国有纺织企业重组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转让持有的产权时,免征营业税。
九、对从事纺织业的个体工商户(含地毯、艾德莱丝绸、刺绣、服装大户),由地区经贸委等相关部门积极争取自治区支持,在得到自治区同意后,视同纺织企业同等享受自治区出台的加快纺织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十、由地区经贸委会同地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对纺织企业的认定和确认实行动态管理。对遗漏、新建的纺织企业应及时予以确认,同等享受自治区出台的加快纺织业发展的有关财税政策。
十一、对纺织企业减免的税收,企业应主要用于提高职工工资和技术更新改造、产品升级换代等。
十二、地区经贸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紧密协作,做到资源共享、互通有无,及时发现和解决加快纺织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县市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抓紧做好纺织行业招商引资工作,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努力构建跨区域协同发展的产业链;要严格执行相关财税政策,切实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加快纺织业发展做好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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