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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和田市农村饮用水价格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5-10-0217

        和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5年9月18日印发了《关于调整和田市农村饮用水价格的通知》(和市发改规〔2025〕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为切实处理好农村集中供水价格矛盾,促进我市农村饮水安全事业有序健康发展,和田市发展改革委结合和田市实际,依法依规履行成本监审、座谈论证、集体审议、公开听证、征求意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等法定程序,经2025年和田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印发《通知》。

        二、政策依据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关于推进我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98号)、《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发改农价〔2018〕1086号)。

        三、《通知》主要内容

        (一)明确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标准及阶梯水价制度。居民生活用水基础水价由2.3元/立方米调整为1.83元/立方米。阶梯水价分为三阶梯:第一阶梯月用水量不超过2.6立方米/人的,按照基础水价执行;第二阶梯月用水量大于2.6立方米/人但不超过5.2立方米/人的,按照基础水价的1.5倍执行;第三阶梯月用水量超过5.2立方米/人以上的,按照基础水价的3倍执行。

        (二)明确非居民用水价格标准及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非居民用水定额内水价由3元/立方米调整为2.5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定额内水价由6元/立方米调整为5元/立方米。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水量分四档:第一档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自来水价;第二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内,超出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基础上加1倍征收;第三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及以上(含20%)、不足40%部分,超出部分加2倍征收;第四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40%及以上(含40%),超出部分加3倍征收,并可采取限供或停供等措施。

        四、负责解释部门

        价格相关事宜由和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农村饮用水使用相关问题由水利局负责解释。


 

 

    和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