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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市水利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情况

2026-01-1527
和田市水利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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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部门名称收费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
   
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
   
及部门
政策依据备注
1和田市水利局和田市水利局事业单位农业灌溉水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向和田市范围的全部乡镇提供供水(一)分类水价:粮食作物用水价格0.1163元/立方米;经济作物用水价格0.1224元/立方米;水产养殖用水价格按经济作物用水价格执行。
    (二)分档水价:超过定额不足50%(含50%)的,按定额内水 价1.5倍执行;超过定额50%不足1倍(含1倍)的部分,按定   额内水价2倍执行;超过定额1倍以上的部分,按定额内水价 2.5倍执行。
    (三)末级渠系维护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末级渠系维护水价常规用水价格0.0282元/立方米、高效用水价格0.0482元/立方米。
政府制定(和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和田市农业供水价格的通知》和市发改规〔2025〕2号     2025111日开始执行
2和田市水利局和田市农村饮水安全服务中心事业单位水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田市农村饮用水价格居民生活用水水价1.83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定额内水价2.5元/立方米,特种用水定额内水价5元/立方米政府制定(和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2025111日开始执行
3和田市水利局国家税务总局和田市税务局事业单位水土保持补偿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水土保持补偿费(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1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的永久占地面积计算(超过2000平方米的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的永久占地面积计算(超过400平方米的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1元。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7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7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政府制定(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