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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和田市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7-03-10 18:464314

各乡镇、街道,市直各单位:

《和田市政务公开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3月20日

 

 

 

 

 

 

 

 

 

 

 

和田市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推进政务公开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开其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简称“五公开”),以及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办公室为本级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务公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确定政务公开年度工作重点,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指南,每年向本级政府报告政务公开工作情况;

(二)承办本级政府的政务公开工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受理和处理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

(三)负责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内容建设和管理,审查和在网站上规范发布政府信息,对本级政府各部门网站的监督和指导;

(四)确定以政府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

(五)负责督促、协调本级政府各部门及时、准确、有效、全面回应政务舆情;

(六)负责政策性文件及解读方案、解读材料的审核把关工作;

(七)组织开展政务公开考核工作;

(八)本级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行政机关是实施政务公开的责任主体,应当指定机构负责本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主动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二)按规定程序处理依申请公开事项;

(三)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起草上报年度工作报告;

(四)维护和管理本机关政务公开网站;

(五)负责处理本机关政务舆情回应事务;

(六)负责本机关政策性文件的解读方案、解读材料的审核把关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主动做好“五公开”,根据实际情况拓展政务公开内容,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本机关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信息。

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应当自事项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政府信息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公报、新闻媒体、政务大厅、便民手册、档案馆等方式公开。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实行决策预公开制度、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第七条  重大决策作出前,有关行政机关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第八条  发布政策性文件(含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政策解读,包括以下内容:

(一)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

(二)涉及范围、执行标准;

(三)政策中的关键词诠释、注意事项、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

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材料等实行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

第九条  以政府名义印发政策性文件(含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政策解读。起草部门上报代拟稿时,应一并报送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和征求意见情况;政府办公室按规定审核,上报材料不齐全的予以退回。

第十条  以部门名义印发政策性文件(含规范性文件)的,发文部门负责政策解读工作,起草机构报批时应当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发文部门或联合发文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舆情监测预警机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在网站、论坛或相关媒体出现的一般性政务舆情,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核后24小时内进行回复;

涉及媒体及市民关注度高、影响力大、涉及面广的回复内容,经宣传部门(网信管理部门)书面通知要求回应的,在48小时内经本机关集体审定后回应。

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信函、电报、电传和电子邮件等形式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相关信息或者告知获得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不属于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到相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机关不得转送;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书面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五)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第三方信息的,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及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行政机关会议纪要、公文流转呈批材料等机关内部工作秘密;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

(六)涉及公民的人事档案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提请本级政府同意,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   

(一)未按规定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时限及方式及时回应政务舆情的;

(三)作出重大决策时未同时进行政策解读的;

(四)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五)督促纠正而拒不改正的;   

(六)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七)违规转送申请材料,引发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的;

(八)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