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田市卡米力国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2020年)涉及我市一家食品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和田市卡米力国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酿造苹果食醋进行了抽样检验,2020年10月26日抽检批次酿造苹果食醋到达检验机构,2020年11月18日检验结果显示,抽检的酿造苹果食醋检验结论为: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T 18187-2000《酿造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及依法处罚情况
和田市卡米力国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的食用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
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一)项:“食品之规定 。根据以上条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主观无故意,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困难,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拟给予依法减轻处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酿造苹果食醋87瓶(500ml/瓶);
2、没收违法所得6.5元(陆元伍角);
3、处以13000罚款(壹万叁仟元整),
罚没款共计13006.5元(壹万叁仟零陆元伍角)。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