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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2025-07-29 13:37119

附件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事项

设定依据

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据

后续监管措施

权力层级

1

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5年修订)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可以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三)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未达到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保护性开采要求开采特定战略性矿产资源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各项指标完成度达到90%以上,积极配合查处工作,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提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达到有关国家标准要求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警示告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注:除本次清单列举的事项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项,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的,依法减轻处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九条所称“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