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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2024-07-16 16:576387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加盖公章)
序号管理领域违法事项设定依据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据后续监管及裁量幅度权力层级
1广告监管对在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第五十七条 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
2.在广告主经营场所内发布违法广告或自由媒体发布违法广告点击量不超过5000次,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一般不超过3个月;
3.社会危害后果轻微且已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4.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或有其他立功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责令改正;
处不超过20万元的罚款。
区地县
2广告监管对兽药广告内容未列出批准文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条 兽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
2.仅在广告主经营场所内发布违法广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一般不超过3个月;
3.广告所述产品有批准文号,社会危害后果轻微且已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4.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或有其他立功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责令改正;
警告。
区地县
3广告监管对农药广告内容未列出批准文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 第十一条   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
2.仅在广告主经营场所内发布违法广告,违法经营时间较短一般不超过3个月,且商品或者服务经营额不超过0.3万元;
3.广告所述产品有批准文号,社会危害后果轻微且已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4.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或有其他立功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责令改正;
警告。
区地县
4广告监管对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发布广告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所述事项与实际情况相符
2.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的内容与所推销商品或服务无直接联系
3.不会造成侮辱或丑化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果
4.仅在广告主经营场所内发布违法广告,社会危害后果轻微且已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5.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或有其他立功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责令改正;
没收广告费用;
处不超过20万元的罚款。
区地县
5广告监管对未经审查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
2.有过期的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按审查内容发布,逾期时间未超过3个月,仅在广告主经营场所内发布违法广告;
3.案件调查终结前取得新批文,社会危害后果轻微且已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4.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或有其他立功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处不超过广告费用1倍的罚款,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处不超过10万的罚款。区地县
6广告监管对发布虚假广告或明知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一般不超过3个月,仅在广告主经营场所内发布违法广告;
3.社会危害后果轻微且已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4.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或有其他立功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责令改正;
处不超过广告费用3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不超过20万元的罚款。
区地县
7知识产权管理对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一般不超过3个月;
3.社会危害后果轻微且已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4.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或有其他立功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责令改正;
处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区地县
8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对商品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
2.违法经营时间较短一般不超过3个月,且商品或者服务经营额不超过1万元;
3.社会危害后果轻微且已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4.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或有其他立功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
责令改正;
处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区地县
9认证认可监管对认证机构聘用未经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四)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
2.未经注册人员从事的认证活动但并未对外出具报告,或者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2人以下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的
3.社会危害后果轻微且已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4.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或有其他立功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处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区地县
10食品安全监管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持续时间较短,一般不超过30日;
3.货值金额较小,一般不超过0.3万元;
4.主动改正,案件调查终结前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5.食品原料来源合法;
6.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且已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7.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或有其他立功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责令召回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前已销售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前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处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区地县
11食品安全监管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能确定食品合法来源;
3.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0日,且货值金额在0.3万元以下;
5.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且已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6.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或有其他立功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
区地县
12食品安全监管对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
2.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能确定食品合法来源;
3.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0日,且货值金额在0.3万元以下;
5.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且已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且已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6.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或有其他立功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
区地县
13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3.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
4.违法经营时间较短一般不超过30日,且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不超过1万元;
5.社会危害后果轻微,无发生产品质量事故风险,且已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6.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或有其他立功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处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区地县
14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3.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
4.违法经营时间较短一般不超过30日,且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不超过1万元;
5.社会危害后果轻微,无发生产品质量事故风险,且已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6.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或有其他立功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没收违法所得;
处不超过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
区地县
15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3.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
4.违法经营时间较短一般不超过30日,且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不超过1万元;
5.社会危害后果轻微,无发生产品质量事故风险,且已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6.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或有其他立功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没收违法所得;
处不超过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区地县
16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3.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
4.违法经营时间较短一般不超过30日,且商品或者服务经营额不超过0.3万元;
5.社会危害后果轻微,无发生产品质量事故风险,且已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6.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或有其他立功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没收违法所得;
处不超过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区地县
17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销售的产品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3.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
4.违法经营时间较短一般不超过30日,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不超过1万元;
5.社会危害后果轻微,无发生产品质量事故风险,且已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6.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或有其他立功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没收违法所得;
处不超过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区地县
18登记监管对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向社会公示。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属于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主体分支机构,且逾期时间较短一般不超过3个月;
3.无其他违法失信行为;
4.社会危害后果轻微且已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案件调查终结前已改正;
5.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或有其他立功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责令改正;
警告。
区地县
19登记监管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行为的处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一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属于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主体分支机构;
3.无其他违法失信行为;
4.社会危害后果轻微且已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案件调查终结前已改正;
5.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或有其他立功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处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区地县
20电子商务监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法搭售商品、服务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第七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搭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
3.违法经营时间较短一般不超过3个月,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经营额不超过0.3万元;
4.所搭售商品、服务质量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社会危害后果轻微,且已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5.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或有其他立功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处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区地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