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2024.12.17及2024.12.19日信后,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流程及规定,受理机关应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我的《信息公开申请》至今已逾20个工作日,我未接到和田市监部门的任何回函。2025.1.1日15:47分接12345工作人员电话,称系统内显示该事情将在2025.1.17日之前处理完毕并给我回复,现在也已逾期,我未接到任何回复。此期间接到卖方发来信息,称愿意继续以代售方式处理,因我坚持退款退货,故协商未果。如果这次是市监部门出面调解,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必须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工作人员主持,主持调解的必须是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但此次卖方与我联系,并无任何市监部门人员或其委托的工作人员进行主持。关于卖方行为的定性问题,此前市监部门工作人员称因卖方未进行注册而无法取证,我个人意见如下: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之规定,卖方允许在没有注册的情况下进行网上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必须符合以下三点:1.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品;2.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3.以“年交易额累积不超过10万元”作为零星小额交易的判定标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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