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文件精神,我局于2025年10月10日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不动产网上服务大厅、政府网站、行政服务大厅窗口等官方渠道,对97家符合不动产登记费退费条件的小微企业予以公示,明确退费期限为30日。
截止2025年11月10日,上述公示载明的退费期限已满,按照前期公示内容及相关时限要求,对逾期未办理退费手续的小微企业,我局将不再受理本次不动产登记费退费申请。
特此公告。
和田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1月22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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