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市发改规〔2025〕2号
关于调整和田市农业供水价格的通知
和田市水利局:
为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推进农业水价制度执行,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水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文件精神,依法依规履行成本监审、专家论证、集体审议、价格听证、征求广大群众意见、社会影响分析评估、合法性审核等程序,经2025年和田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和田市农业供水价格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分类水价
粮食作物用水价格由0.1781元/立方米调整到0.1163元/立方米;
经济作物用水价格由0.1959元/立方米调整到0.1224元/立方米;水产养殖用水价格按经济作物用水价格执行。
(二)分档水价
在水利部门合理确定我市农业灌溉定额的基础上,根据《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2〕129号)文件要求,超过定额不足50%(含50%)的,按定额内水价1.5倍执行;超过定额50%不足1倍(含1倍)的部分,按定额内水价2倍执行;超过定额1倍以上的部分,按定额内水价2.5倍执行。
(三)末级渠系维护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
末级渠系维护水价由0.0376元/立方米调整为常规用水价格0.0282元/立方米、高效用水价格0.0482元/立方米,均下浮不限。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按照民主协商的原则,以不高于政府指导价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并报市发改部门和水利部门后执行。
二、相关要求
(一)供水单位应切实加快推进农业灌溉用水量的计量工作和相关措施的落实,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实施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中,供水单位要切实做到定额准确、水价到户、结算到户、服务到户,确保供水水量符合规定的标准,保障供水安全。
(二)供水单位建立健全水费收取管理制度。按规范收取水费,坚决杜绝按亩收费、搭车乱收费行为。在执行新收费标准前,按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收费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依据、12315消费维权举报电话等。
(三)水利部门负责末级渠系维护水费的监督管理,确保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全额用于末级渠系的供水管理和维修养护,其中用于末级渠系维修养护的支出应不少于6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挤占。
三、本文件自2025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30年10月31日,由和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原《关于调整和田市农业供水价格的通知》(和市发改物价〔2023〕8号)《关于确定团结新村蔬菜大棚、绿化带、饲草料基地用水价格的通知》(和市发改物价〔2017〕23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和田市农业供水价格表
和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9月18日
抄送:和田地区发改委、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玉河
街道。
和田市发展改革委办公室 2025年9月18日印发
附件:
和田市农业供水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序号 | 名称 | 用水量 | 用水价格 | 粮食作物用水价格 | 经济作物用水价格 | 末级渠系维护水价 |
1 | 第一档 | 定额用水量内 | 定额内水价 | 0.1163 | 0.1224 | 常规用水价格0.0282、高效用水价格0.0482
|
2 | 第二档 | 超过定额不足50%(含50%)的 | 按定额内水价1.5倍执行 | 0.1745 | 0.1836 | |
3 | 第三档 | 超过定额50%不足1倍(含1倍)的部分 | 按定额内水价2倍执行 | 0.2908 | 0.2448 | |
4 | 第四档 | 超过定额1倍以上的部分 | 按定额内水价2.5倍执行 | 0.2908 | 0.306 |